太原科技大学学报

2008, No.106(02) 91-94

[打印本页] [关闭]
本期目录(Current Issue) | 过刊浏览(Archive) | 高级检索(Advanced Search)

浅析我国民事诉讼管辖权异议制度的不足和完善
On the Disadvantages and Perfection of the System of Objection of Jurisdiction in Civil Procedure

马永哲

摘要(Abstract):

管辖权异议是我国民事诉讼管辖中的一项重要制度,但法律对管辖权异议的主体、管辖权异议的具体适用范围和法院在管辖中的权责,规定的概括不具体,产生了不少漏洞。为此,文章通过具体分析指出,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中不仅应具体规定管辖权异议制度的主体范围和具体适用范围,而且应将其范围予以扩大。同时,也对法院在管辖权异议制度中应当承担的具体义务,以及违反管辖权异议制度的法律后果等方面提出了完善建议。

关键词(KeyWords): 管辖权异议;受诉法院;当事人

Abstract:

Keywords:

基金项目(Foundation):

作者(Author): 马永哲

扩展功能
本文信息
服务与反馈
本文关键词相关文章
本文作者相关文章
中国知网
分享